海淀区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部《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有关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要求,加强全区文化志愿者管理,保障文化志愿者权益,推进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促进文化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条 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公益性放在首位的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自愿、平等、无偿、利他”的原则,弘扬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区文化馆设立全区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办公室,成立海淀区文化志愿服务总队,负责对全区文化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确保文化志愿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区文化委直属单位和各街镇分别设立文化志愿服务分队,负责本地区文化志愿者管理工作。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会文化志愿服务团体可单独成立文化志愿服务小队,由当地文化志愿服务分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文化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工作的便利化。
第三章 招 募
第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分队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文化志愿者活动。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各级各类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志愿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企业、院校和社会文化团体,如专业和民间艺术表演团体、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个人志愿者。有意愿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专业和民间文艺院团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及文化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文化艺术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学生。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二)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户籍不限;
(六)服从总队或各分队统一的活动计划安排调配;
(七)团体志愿者成员需满足以上条件。
第八条 招募程序:
(一)申请注册文化志愿者的团体或个人可通过现场报名或登录海淀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平台网站(http://www.hdggwh.com/)提交申请,团体需填写《海淀区文化志愿服务团体注册申请表》,个人需填写《海淀区文化志愿者申请表》;
(二)文化志愿服务总队或分队负责对申请注册的团体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面试,面试合格后予以注册(不得重复注册);
(三)注册成功后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总队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由文化志愿服务总队颁发文化志愿者服务证,正式成为海淀区文化志愿者;
(四)文化志愿服务分队招募文化志愿者需向文化志愿服务总队备案,纳入海淀区文化志愿者队伍统一管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分队要在文化志愿服务总队的统一管理下,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主要包括:
(一)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二)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三)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参考咨询和数字化服务;
(四)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五)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六)协助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七)协助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八)参与国内外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九)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条 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文化志愿服务总队或分队提供文化志愿者参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以小时为单位。文化志愿服务总队和分队要建立、健全包括文化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和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募、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分队要制定规划,采取常规培训和岗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志愿者进行综合培训。由文化志愿服务总队统一进行常规培训,重点加强文化志愿者对于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工作理念、必备知识、基础技能等内容培训;由主办活动的总队或分队负责岗前培训,岗前培训重点加强项目介绍、工作要求及安全教育等内容,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文化志愿者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四)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五)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六)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四条 实行“星级文化志愿者”认证制度,以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一)达50小时以上为“一星志愿者”;
(二)达80小时以上为“二星志愿者”;
(三)达120小时以上为“三星志愿者”;
(四)达200小时以上为“四星志愿者”;
(五)达300小时以上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五条 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团体和个人,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将每年予以表彰,并积极宣传“星级”文化志愿者典型。
第十六条 文化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团体及个人)可以自愿退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服务分队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体):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的。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或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六)两年不报名参加各种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文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